四、虽然“接管”以后还是决定对其“破产清算”,但当初接管方宣布的一项重要政策基本不变,即由存款保险基金和央行提供资金,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以及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实行全额保障,对大额机构债权提供平均90%的保障。这样的条件对储户和债权方可谓十分“优待”(笔者记得,几年前颁布实行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最高存款偿付限额为50万元)。显然,这是决策部门出于“维稳”的考虑而做出的变通。但笔者要提醒的是,之后如果再有银行破产,储户和债权方未必还能“享受”到这样的政策“优待”。否则的话,若都像这样近乎“兜底”,经营者和投资者仍不会有风险意识,市场也就难以真正“优胜劣汰”。
五、据报道,目前公共资金对包商银行的救助成本已达1700亿元,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追责。可以肯定的是,“责”肯定要“追”,但钱是很难“追”得回来了,而这些损失最终还是由纳税人来承担。故此,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光是“事后”追责是不够的,还必须在“事前”构筑起一道严密的防护网,并加强“事中”监管。(未名日记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