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光荣的,民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存、生活、生计固然重要,但要尽责任、尽义务、要遵章守纪、要规范经营,要有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城管的职能有很多,涉及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城市绿化、公用事业……太多了。
城管不但要面对弱势群体,还要面对黑恶势力和违法种房的强势群体,没有法律保障,艰难啊!国外大部分城市管理职能是警察在行使,有法律保障,有刚性原则。我国城管实际上执行的是公物警察权,但我国没有立法赋予城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调查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许可权……立法是为了规范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应该移植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管理理念、立法理念,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城市管理法,实现城市管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城管为民。你看新加坡管理得多好,那才是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公民自觉遵守的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违法人员文明一点,自动配合一下,城市管理不是很和谐吗?为什么要逼着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呢?弱势不是违法的理由,生存不能危害社会,不能挑战环境。城市管理是必要的,民生有待全社会共同努力;城市管理和立法是历史的必然,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当然,社会保障没有完全覆盖城市和乡村,特别是下岗职工、农民工、失地农民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意外事故没有保障,给个人、社会、单位、政府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我国仍然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农村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保护农民承包地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为了农民工失业后,没有能力买商品房,无法游入城市化时,回归农村时还有生存空间,有土地可以耕作,有房子安身立命。这是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