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管是在世界上的哪个国家,将卖淫定为犯罪的唯一理由就是道德。也就是说,在卖淫这个问题上,人们的道德判断非常强大,而且非常明确,因此,不得不用法律来实现一个道德目标。这个行为一方面是违背法律本意的,另一方面也是超出法律能力的。从完整的法律概念出发,两个人自愿的性交易,完全不伤害任何人,反而可能对双方都有益处,为何要将其视为犯罪呢?
在人类的漫长历史中,卖淫现象始终都是存在的。古巴比伦有公开的妓女,地位还很崇高;古代印度的妓女也是受人尊敬的;古希腊有合法的妓院;中国古代最早的妓院据说出现在战国时代;中世纪的欧洲妓院同样是合法的,而且还与教会有密切的关系。
而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卖淫现象引发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人权与社会舆论的碰撞!于是,很多西方国家采取的是卖淫有限合法化,也就是在政府管理下的合法化,除此之外,其他的卖淫依然是非法。荷兰2001年宣布卖淫为合法行业,取消对妓院的禁令。法国对卖淫的规定是,妓女只要不主动拉客,不在公共场所卖淫,法律是不予追究的。日本和英国也采取了类似的政策,日本《卖淫防止法》规定,对在公共场所拉客、介绍卖淫、诱骗他人卖淫、帮助卖淫、经营卖淫业等行为给予刑事处分,而不处罚普通或者单纯的卖淫,即不处罚卖淫行为本身。处罚卖淫行为本身,被认为有介入他人私生活、侵害他人人权之嫌。
据联合国人口发展机构公布的资料显示:在法律不禁娼的国家和地区,妓女平均占总人口的1%以上;而发达的美国,历史上最高占总人口的12%,现在仍占6.7%;日本的妓女占总人口的5.6%;德国妓女占总人口的6.1%;法国妓女占人口的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