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基本结论:在1959年以前,由于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在我国(主要是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死亡漏报现象。根据1953年和1957年两次抽样调查的结果,可以估计出我国这一期间产生的死亡漏报人口约为750万,即有750万人在1959年以前已经死亡,但没有进行死亡登记注销户籍。
由于以上两方面原因,造成我国1959年底的户籍统计人口总数中,存在着应注销户籍人口1912万,占当时全国人口总数的2.84%。
山东省的情况证实了上述结论。山东省在1959年底进行了一次农村人口普查,发现全省存在应注销户籍人口152万人。如果按照山东省的比例,全国存在的应注销户籍人口数应为1890万。这与我们研究得到的数字(1912万)是非常接近的。这一事实证明了我们的研究结论是符合实际的。
第三个基本结论:我国在1960年前后进行了实施《户口登记条例》的工作,1964年进行了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上述虚假户籍人口1912万的户籍在这两次户籍整顿活动中被注销。
第四个基本结论:由于我国经济出现重大困难,在1960年到1963年间开展了大规模精简市镇人口运动,3000万以上的市镇人口被精简返回农村。在这一过程中产生漏报户籍人口数1482万人,即这些人从市镇被精简并注销户籍,但他们没有及时在农村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成为没有户籍的人(这些人口在1965—1979年间重新登记了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