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隋开皇年间(581~600),随着佛教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其“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正式出现。
如《隋书·刑法志》第25卷中记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指《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具体说,
第一,谋反。指企图造反,推翻朝政,觊觎江山社稷。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第二,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等。
第三,谋叛。指背叛朝廷,叛国罪,投降敌国,泄露国家机密给对方等。
第四,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谋杀丈夫也算。
第五,不道。指杀害一家非死罪3名及以上良民及肢解人体,用邪道致人死亡等。
第六,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宫廷的祭祀器具和宫廷的日常用品,伪造宫廷药品及误犯食禁等。
第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第八,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出卖、殴打尊长,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第九,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或战友,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第十,内乱。即乱伦,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家庭、家族不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