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形容一个人非常之坏、罪大恶极、恶贯满盈、大逆不道、不可饶恕、不能赦免时,经常运用“十恶不赦”这个成语。在现代汉语中,此“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在我国古代,“十恶”却是实有所指。
十恶”最初是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指10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也!“十恶”的具体内容,在《佛说未曾有经》中说:“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
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北齐河清三年(564),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