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强调,1996年底,为解决乌江村全体村民照明用电的问题,全村一致同意,将本村的新滩渡口经营承包期限定为五年,承包费定为16200元,一次交清。承包人为本村村民安某宣。时间从1997年2月1日至2002年2月1日。
而事故的肇事者是安某超,肇事的船也是安某超自家的小木船,与乌江村集体无任何关系。此次事件中,肇事人安某超不是乌江村集体所推荐;肇事的船也不是乌江村集体所有;肇事后为他人隐瞒事件真相顶罪去坐了6年牢的也是安某超。
总之,整个6.11事件没有乌江村集体半点责任。当地政府所谓的“由于乌江村不具备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能力”完全是欺上瞒下的谎言。
“无偿投放乌江村新滩渡口三条船”的猫腻
“6.11”沉船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中的某些人相互串通,又接着实施了一系列涉嫌违法的活动。
首先是相互一唱一和的将整个事件强加给乌江村,并以此为由,巧妙地以取缔乌江村集体的木船经营为借口而实际取缔了乌江村集体的渡口经营权。
其次,由德江县出面以重视民生、体贴群众及为了水上交通安全等冠冕堂皇的理由,用国家的钱先后订购了三艘铁制机动船投放乌江村新滩渡口,“并由政府委托个人经营管理”。而政府委托经营管理的这个“个人”,就是造成死亡43人的(2000)6.11特大事件的肇事者安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