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基金”的性质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属于税收还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还缺乏官方明确的说法。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56条,第71条和《宪法》的有关规定,征费和税收种类的设置由法律、行政法规调整,财政部是否有权设立新的税收、征费种类是值得质疑的。最后,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也就也为着征收“基金”这种作为直接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行为在立法程序上要经过公示、听证程序方可颁布。显然,《办法》的颁布缺少上述法定程序。
从刚颁布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我们诚然看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和所作出的改进、调整。可以说《办法》的出台相在旧有机场建设费制度上跨越了一大步,虽然再其制度设计、现有运行体系上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但是相信通过其高位阶立法和配套制度体系以及实施细则上的完善,将会弥补这些不足和瑕疵。
其实公众关心的不是它叫什么,它的名头是什么(机场建设费还是民航发展基金),重要的是能否做到合理征收、分配,善于运用,使其成为支持我国航空业发展的一份力量,让公众真正得到实惠;据了解,首都机场半年盈利为5亿,恰恰机场建设费半年需5亿,试问,如果没有机场建设费,首都机场是否处于亏本状态?如果假设成立,那么机场建设费究竟是为了弥补因经营不善而造成的成本亏缺?还是为了所谓的民航建设的真正需要呢?如果机场建设费是税费,就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然而,从始至终、乘客根本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缴纳这个费用,如果是借款给机场,却既不还本也无利息;如果是股金,年终机场也没有给大家分红利;而如果说与公路建设的路桥费类同,可路桥费特指某一具体路桥,其征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后用于还贷,且是向车辆经营者征收,机场建设费却是直接向乘客征收,其合理性令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