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在会议中提出废止机场建设费的意见,3月17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于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并废止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可以说,《办法》的颁布标志着自1992年开始运行了20年,被公众和专家频频质疑的民航机场建设费制度“寿终正寝”,也表达着政府在此领域做出改革的积极决心。
但是,新《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既没有符合人大代表意见,也没有改变机场建设费收取的办法和标准,只是换汤不换药,在机场建设费用的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且没有说明为何要建立民航发展基金的理由依据。因此民航发展基金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办法》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形成一套成熟航空发展基金征收和运作系统;第一,从它名称中的“暂行”二字和其第三十六条的“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规定中可以看出,该《办法》只是一个过渡性法律文件。第二,该《办法》只是对于民航发展基金的总体性架构,并没有配套规章、制度协调互动运行,这就容易造成该文件没有实施标准而被架空,不能实施的隐患;《办法》34条规定民航局“可以”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细则,而目前的状况是除了《办法》之外,一切和征收、管理、支配和监察有关的配套规则全部处于“真空状态”,这些实施细则涉及何领域是否出台、何时出台在 《办法》中均未载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