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强奸罪并有轮奸情节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关于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从轻,就是在十年以上到死刑之间选择;所谓减轻则是在十年以下选择量刑。在本案中,由于李天一属于主犯,在犯罪活动中地位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且有前科,尤其是拒绝认罪,拒绝赔偿。因此,法院考虑到其未成年人因素也只能从轻量刑,按照从轻的最低点十年判处徒刑,可以说已经是非常开恩了。
一句话,李家的律师逼得法院找不出减轻处罚李天一的理由了,这个刑事辩护可真是非常之厉害呀!
五、别再指责舆论了
有意思的是不停的搅拌舆论热潮的兰和大声疾呼不要让舆论影响了审判,真是有些滑稽了。
不过就在今天的新浪博文里,笔者又看到了一篇声称舆论影响了李天一案的博文。不过可惜的是,这位博文的作者丝毫没有去分析李天一案的哪些事实认定错了,哪法律适用错了。而是径直的列举了以下几个理由:
1、现在法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官员们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判决可能受到舆论的干扰;
2、当年的药家鑫案就是收到了舆论的干扰;
3、人们仇视红二代;
由此,作者得出结论是“作为个人,我甚至觉得李天一的案件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判罚过重”。
我不知道这篇博文的作者是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是这种不作边际的分析让人感觉啼笑皆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