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从根本上来说,都具有“符号性”法律的性质,但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法官造法”来把符号性法律变成“事实性法律”。任何一个人,只要做出了真正的违法的事实,哪怕法律条文并未机械地这样规定,他也必须负法律责任,被绳之以法。
从杨子的情况来看,已经构成了事实的婚姻,他就是事实性的重婚罪,而我国相关地方的司法者,竟然能够对此予以容忍。我们不以阴暗心态考虑他们受贿、偏袒大富翁、大明星的问题,仅仅从法学原理而言,他们都没有认真的执行我国的法律。这就如同在执行“侮辱人格是指打骂某个人”这样的条文时,对那种当着别人的面在他办公桌上拉屎,在别人家吃饭锅里撒尿的行为采取宽容,认为他并不违法一样可笑。
总体而言,不考虑行贿受贿问题,仅仅从一个司法公正、编制法律公正的角度而言,杨子的故事,是对当前我国某些人员执法水平、制法水平的嘲弄——“爷就当着你的面撒尿,你去找法律啊,法律没有这条规定呢”。
当然,如果因为是偏袒大富翁、大明星而不认真执行法律,那则是另一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