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Quinones一案中说:“证据显示,说明被判死刑的人无辜的证据往往出现在执行裁判之后。”而美国一位联邦地区法官则认为:“依赖死刑的法域,不可避免地要滥杀无辜。因为要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事情都做到完美无缺是不可能的,任何诚实的死刑支持者都应当面对这样一个事实。”
 
其实,在程序上,也没有哪个现代国家不是宣称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来规定死刑程序的,但即使是在这样的一些国家,错杀也只是减少,仍然难免十年一遇,因为执行者是人,制度只可能做最不坏的规定,却无法使每一起案件都不出错。在程序极其严格、甚至于司法人员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是发生了错杀的情况。在美国,就出现了105年错杀23人的情况。(应当注意的是,在美国1973年以来122人被错判死刑的事实不应当被误解为错案,因为这是在上诉和申诉中发现的,属于正常纠错机制和救济程序中及时纠正的情况。)而生命的无价,使国家没有理由因为这是极少数而可以忽略,甚至即使是百年错杀一人,这也是可以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因为错杀一个人已是制度的最大不公正,有错杀的存在不再需要谈其他保留死刑的理由。
 
在中国,由于死刑统计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我们无法知道到底曾经有多少人被错误地判处死刑,但被错误地判处死刑的个案却可以从媒体报道中发现。2005年即将结束,象往年一样,我们在评选各种各样的年度人物,但是我们最不应当忘记的是今年才发现错误的、已经在过去被执行了死刑的滕兴善、聂树斌这两个名字。面对他们的冤魂和心中的伤痕永远无法抚平的亲属,在限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逐步废除死刑的问题上如何理性地思考,这是我们在2005年岁末应当重视的一个重要的法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