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死刑。在西方,自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就规定了死刑,当时的巴比伦国王规定25 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但是杀人罪居然不包含在内。关于死刑执行的最早记录出现在公元前16世纪的埃及一个贵族被控犯了巫术罪而被命令自杀。现在世界各国中有在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有 86个;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11个;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 24个;完全保留了死刑的国家有 75个,据大赦国际统计,仅在2004 年期间,至少在25 个国家有 3797 人们被执行了死刑,至少在64 个国家有7395 人被判了死刑等待执行。那么,在这些人中,有多少属于错误地裁判或者执行了死刑的呢?
 
大多数国家对这一资料没有进行公布,大赦国际也没有相应的资料,但我们可以以死刑错案统计相对比较公开和祥细的美国为例来加以说明。在美国,最早的合法的死刑出现在1776年,一个英国士兵纳森·汉尔(Nathan Hale)因在革命战争中犯间谍罪而处以绞刑。第一个在电椅上处以死刑的人是在1890年8月的纽约人维廉·凯姆勒一个用斧头杀人的人。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死刑违宪,但是1976年立法又宣布推迟废除死刑,现在美国有哥伦比亚特区和12个州禁止死刑,这12个州是:密西根州、威斯康星州、缅因州、明尼苏达州、北达科他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爱荷华州、西弗吉尼亚州、麻省州、罗得岛州、佛蒙特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