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2010年3月18日,董事会批准MBO后的三天,分众传媒高管联系律师代理分众传媒向收购者出售Allyes的股权。
在这样红灯频频亮起的情况下,即使分众传媒和江南春不知情,也应当有所警觉并做深入的调查了解。而正是因为公司和CEO的不作为,导致公司披露严重失实,而公司和CEO从短短半年差价几近六倍的一买一卖中受益。证监会正是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分众传媒和江南春做出了重罚的判令。
公司文件的记录
除了以上失察和披露不实的原因外,重罚的另一个原因是公司的文件记录混乱,也违反了相关的证券法。我们看看分众传媒的文件到底混乱到什么程度而使证监会启用这条不常用的法律,并将这一点违规与披露失实相提并论。
首先是董事会记录。
2009年12月6日的董事会竟有两份“终稿”会议记录,一份提及MBO,另一份没有提及MBO。提及MBO的会议记录批准了高管和员工以不多于38%的比例和 不低于3500万美元的估值进行MBO,而会前提供给董事会报批的 文件是购买19%的股份。2010年3月15日董事会记录,根本没有提及MBO,但公司的有关电子邮件中指出当日的 董事会批准了MBO文件。2010年7月10日董事会讨论了Allyes与收购者的讨论,但董事会没有相关记录。
其次是MBO的执行。
分众传媒在2010年3月22日披露公司在2010年1月签署MBO最终协议,而直至2010年7月28日,公司还在给某些购买者发协议索要签名。在收购者和Allyes已经签署框架协议一周后,一个购买者才付清MBO的款项。所有MBO的付款没有收据。某些没有参与MBO的员工,却收到了收购者收购Allyes股份的部分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