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芳,美国美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两年前,曾被称为中国传媒第一股的分众传媒在遭受股票做空,市值大跌的起伏跌宕之后,黯然退出纳斯达克。然而麻烦并不止于此,美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接踵而至。证监会认为分众传媒在2010年还尚在纳斯达克挂牌时,违规出售公司旗下的一家分公司,公司及其CEO江南春因此获取了高额回报,而公司在证监会申报文件中却做出了虚假披露。
在历时两年多的调查之后,美国证监会于2015年9月30日宣布与分众传媒及其CEO以5560万美元罚金达成和解。罚金包括江南春退回出售分公司股权所得的969万美元,截止判令前的利息165万美元,和与不当所得等价的罚金969万美元,同时公司需支付罚金3460万美元。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两年前以中概股最高金额从美国私有化,正积极筹备A股上市的分众传媒难逃美国监管的重责呢?
证监会的判令对整个案件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展示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更重要的是显示了证监会对此案件的推演过程,值得中概股公司的研究和借鉴。
我们先看看证监会是如何在分众传媒的公众披露文件中发现端倪,并一步步拼出事情全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