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类似李海华这样的大贪官畏罪自杀,不仅经济上获利特别巨大,而且其他方面同样十分有利。
再从于公有利方面说,贪官畏罪自杀了也是有利的。一是马上停止调查,所有司法机关包括纪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全都不用费神费力费钱财了,反腐败的成本就是零,不然,查办起来要花多少钱呀(查办官员贪污受贿案成本比查办普通刑事案件要高许多,比如双规都是住高档宾馆,入狱以后都是住高级监狱),这样一来,就为国家和政府节约了一大笔办案经费(起码有好几万);二是贪官畏罪自杀,对于其他贪官肯定具有比较大的震慑作用,那些还没有暴露的贪官一看,不说别的,最低程度也会开始收敛一点,起码不敢再像以前那样张狂了;三是对于那些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来说,多多少少具有一些教育作用,那些新领导心里就会想,还是不能过分地贪,否则很难收场,最后也要走畏罪自杀贪官的老路,因而不得不小心谨慎一些;四是贪官的畏罪自杀可以给其他已经暴露或正在暴露的贪官树立一个样板,其他贪官尤其是那些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年纪接近或达到60岁以至超过60岁、身体有病的高级别贪官,在开始被调查时或正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就会考虑到畏罪自杀对家人有利,于是竞相效仿,也来个畏罪自杀,如此一来,采用自杀自灭的贪官就会越来越多,因而反腐败的成本就会大幅度下降,就会为司法机关省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从而达到不花钱却能办大事的目的,这是多么好的事情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