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多得:贪官自杀于私于公都有利
自从加大反腐败力度以来,尤其是今年以来,随着许多高、中级贪官落马,不少正在被调查或者已经确定被调查的贪官,纷纷采取畏罪自杀的办法,以求他们认为的“解脱”。畏罪自杀的贪官中,以厅局市级官员居多,例如最近畏罪自杀的就有杭州市经信委主任赵纪来和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海华,两人都是正厅级高官。
那么,越来越多的贪官畏罪自杀现象,是有利还是不利呢?我们认为,贪官畏罪自杀不管从哪方面说都是好事,都是于私于公于他官都有利。
为什么说贪官畏罪自杀,于私于公于他官都有利呢?
先来从于私有利方面说。现在的贪官绝大多数都是大贪官,这种“大”,既指涉贪官员级别高,更指贪污受贿的数额巨大,要么不查,一查就是几百万上千万甚至是多少个亿的,那些贪污受贿几万、几十万的都不算什么真正的贪官了。这些动不动就是贪污受贿几百万上千万乃至多少个亿的大贪官,万一不走运被查出来,除了本人必须进监狱甚至要被杀头外,首先一条就是要抄没他们的家产,追缴他们的非法所得。而有关规定和司法机关一向的具体做法,都是对那些已经被逮捕或被公诉的贪官,在没有正式判刑之前,如果畏罪自杀了,就一律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当然也谈不上继续追缴他们的非法所得;而那些还没有被逮捕被公诉、仍然处于纪委调查或双规阶段的贪官,如果这时他们畏罪自杀了,那就更是以无罪论处,不仅立即停止调查,而且从此不再追缴他们的非法所得,同时还要为他们举行遗体告别仪式,致辞评价他们的贡献,按照他们的级别给家属发放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