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自愿的,依照法律公正公平去改判的,我们信服,但是如果是基于公众的舆论压力,就改过来了,这是我们司法公正的一种悲哀。
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如此重视所谓的民意?那么民意是什么,我们田老师讲过。法是什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人民大众是统治阶级,它应该顺应民意。但我要说的是在司法领域里,尊重的民意必须是一个客观科学的民意。比如说这么个10亿多人的农业大国,人民习惯清明节的时候烧纸。为什么我们国家在部分地区禁止烧纸?要顺应民意,为什么不倡导普遍烧纸啊?全国人民都喜欢春节放鞭炮,这也是民意,为什么法律上要禁止啊?而对这种民意定性为迷信,伪科学。
尤其在这个案例中,老百姓的评价标准,仅仅停留在道义和情感的层面。首先他们第二,他们对案件并没有深入的了解。既不了解又不专业,这样的一个群体做出来的反应能是可取的吗?
我还有一个很极端的想法,如果说我们法院的审判机关要顺应民意来办案的话,我觉的我们不需要法院,案子只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来定性量刑就可以。还有,法律本身有不同的评价体系,不同的评价标准。正因为如此,才有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检察院,我们的法学院。
我想在我们社会管理的层面,在强调和谐社会的层面上,我们应该是尊重民意,顺应民意。但是我要说,在司法的操作中,任何一个从事司法运作的人,应该本着客观至高无上的原则:不应该是民意,而应该是法律。法律永远是至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