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业律师的惯性思维的角度来说,大家都认为律师对法院的判决持否定态度。但是杨照东律师不同于田律师无罪观点,他认为许霆案一审判决的定性是正确的,而公众舆论对一、二审司法运转的影响应该是我们司法公正史上的一个悲哀。
·杨照东· 京都
律所·北京·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说许霆行为构成盗窃罪呢?
从犯罪对象来说,他偷的是银行的钱,这没有问题,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来说,也没有问题,行为人许霆知道这钱不是他自己的,那么他知道是银行的钱而占有,我们暂且不说是非法的,犯罪的,还是合法的手段占有了它,仅从主观故意上讲,
这一点就符合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银行的钱是怎样到许霆的口袋里?
这是个最主要的问题,如果他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把银行的钱揣进自己的腰包,这就有罪可言了;如果是第三方或者说取款机把银行的钱主动放在他的腰包,那么我有可能同意关于无罪或者其他罪名的观点。
我做个大小粮仓的比喻以使得这个复杂的问题分析起来形象具体。
我把这张银行卡理解成一个许霆个人的小粮仓。许霆有这么一间房子,房子里装满了自己的粮食,粮食是他自己的。许霆所持银行卡的密码是他进入自己粮仓的钥匙。取款机是国家的一个大粮仓,但是国家的大粮仓和许霆的小粮仓只有一墙之隔。问题是大小粮仓之间的这道墙出现了一个漏洞。如果说银行的钱,也就是大粮仓的粮食在许霆进入自己的粮仓之前已经客观存在自己的粮仓中,这像我们云南的“何鹏案”一样,在取款进入自己小粮仓时,大粮仓里的一部分粮食已经进入自己的小粮仓。我把它拿走,无论怎样都不够成盗窃犯,甚至不构成其他任何一种诈骗罪,它应该是我们尊敬的田老师所说的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