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禁止利息即“里巴”的宗教规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育与发展。《古兰经》从穆斯林皆兄弟的原则出发,反对当时存在的高利贷剥削现象,将任何不劳而获的利润或收入都定义为“里巴”加以禁止。各个教派以此为据,对“里巴”的外延宽泛化。有的教法学派认为利息律例适用于所有食品的交易,有的主张适用于按重量或尺度出售的所有可替代的商品,这种繁琐的解释论证束缚了经济的发展。它首先导致了现代经济发展中银行业的萧条,禁止利息的规定使资金不能流入本国银行。今天,在一些宣布实行伊斯兰教法的国家中,银行的发展始终面临着进退维谷的窘境。众所周知,银行作为融通资金的机构已成为现代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何既避免不符合伊斯兰精神的“里巴”,又能使银行筹措到巨额资金,向企业提供贷款呢?伊斯兰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变通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但这些变通之法只是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办法把本来便利的融资、投资活动变得十分复杂,给客户带来了诸多不便和麻烦;除商人、企业家外,社会其他阶层得不到实惠,不利于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由于伊斯兰银行拒付利息、不接受支票、不采用国际通用信用卡等惯例,伊斯兰银行难以同西方银行建立横向业务联系;在诸如短期贷款与盈亏分摊的矛盾,贵金属和外汇的买卖,外债利息、发行债券等问题上,伊斯兰银行至今还找不到什么较好的变通办法来避免与伊斯兰教法发生冲突。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能否找到其他变通之法,仍是一个未知数。即使是这样小的变革也未能得到宗教人士的全盘认可和赞同。如何解决“里巴”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仍然是中东国家在进行经济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