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边某某提出了上诉,其主要诉求为,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2252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26729元、办理丧事人员合理费用1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114元,共计752363元。
被告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亦提出上诉,其诉求为,改判驳回边某某的诉讼请求。中腾信认为,张军系自杀,自身对死亡存有过错。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审法院确认,从法律上讲,张军的死亡与本案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边某某主张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是,法院强调指出,催收人员的长时间跟随、到办公室催讨等催债行为给张军带来的精神压迫和对人身自由的侵扰,与张军跳桥自杀存在一定的联系,虽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因不当行为应给与适当补偿,免使各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在债权人(中腾信)可以采取公力救济的情形下却采取对人身侵扰实现债权的方式,法律上亦应作出否定性评价,以避免社会秩序陷于混乱。
实际上,过去几年,因为现金贷各种软、硬暴力催收导致借款人自杀的新闻报道时有耳闻。
2017年4月11日,厦门华夏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陷“校园贷”,在泉州一宾馆自杀。据报道,该女生卷入的校园贷至少有5个,仅在“今借到”平台就累计借入57万多,死前欠款5万余元。其家人曾多次帮她还钱,期间收到过催收公司发送的“催款裸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