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发生后,公安机关查明,中腾信深圳公司为中腾信上海公司的子公司,中腾信沈阳分公司向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分局出具证明,证明其委托李甲催收张军欠款。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出具说明,证明张军死亡排除他杀可能性,不构成刑事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张军死亡原因为跳桥身亡,虽与本案当事人的催款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于李甲、李乙、邱某、闫某某、王某某到张军工作场所连续跟随其催款的方式不当,故对损失应予分担,应予以适当补偿。中腾信沈阳分公司系中腾信上海公司的分公司,其承认委托李甲收款,故李甲系中腾信上海公司及中腾信深圳公司的受委托人,其催款行为属接受委托事项,故委托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中腾信深圳公司辩称委托合同中关于未经公司同意,李甲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委托事项的约定,经中腾信上海公司沈阳分公司原员工证实,公司明确知晓有除李甲之外的第三方参与了催款,故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中腾信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李乙、邱某、闫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边某某、付某某(张军继子)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