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以向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证据不足。
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可知,公司解除向慧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向慧违反《湘邮科技公司员工手册(2018版)》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第7项“禁止出现暴力、胁迫、伤害、赌博、偷窃、酗酒、无理取闹、谩骂、吵架、散布谣言的行为;严禁休息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娱乐或以其他行为影响妨碍他人。”的规定。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释义》可知,除非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有暴力、胁迫、伤害、赌博、偷窃、酗酒、无理取闹、谩骂、吵架、散布谣言的行为;严禁休息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娱乐或以其他行为影响妨碍他人等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否则的话,仅仅规定员工不得有上述行为,而没有将这些行为列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列,是不能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的。这在裁判文书网上有多个案例证实,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297号民事判决书中,公司也是以员工有打架行为而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某某条予以辞退的,虽然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将“暴力/打架/斗殴列入予以辞退”的情况,但却被二审法院认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同样是打架,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公司因未在《员工手册》中将“暴力/打架/斗殴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节,导致败诉。而在湖南省的长沙市中级法院和湖南省高级法院,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将“打架”列入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却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任意主宰劳动者的工具;退一步来说,即使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将打架列入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中,向慧对打架的行为已经表示了悔改并进行的赔偿,显然不构成严重的情节。湖南省三级法院仍然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是“我说你有理就有理,无理也有理;我说你无理就无理,有理也无理”的法痞行为,显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