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可以把这些新文学的基本原理直接搬到网络媒体上呢?谈到客观性,在报道中没有编辑记者的意见,媒体和编辑记者不应该是政治的参与者,也不是某种政治信念的倡导者,记者不可以帮助作者下结论。不可以用标签性语言,所谓极端主义者,狂热分子、恐怖分子、自由主义者、民主主义者、这这样的标签会影响读者了观点的立场。但是今天,正在演变成为属于各种利益集团的思想领土。只有有共同爱好的人方可进入这块领土。一些媒体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通过组织研讨会,策划专家论坛,来制造新闻热点,操纵公众眼球,如果媒体制造议题媒体成了裁判员。缺乏是积累品牌效益,那么随便在网上发布公共信息的网络记者是不是不可以受这种约束?在网络的公共空间里任意发布言论?网络信息不应该对自己商业上进行人格攻击。 为了这样一个品牌应该尽量明确消息来源,点明信息来源,记者可以报道别人的观点和言论,但是要说明发表这种言论人的身份和动机。
如果处理不好匿名信源,写作不专业,形式上过于追求商业化,公众会对网络媒体越来越不信任。网络媒体有责任独立核实事实。一个有争议的事件,事件各方人事意见都应该得到充分的报道,在编辑中不要有偏见性的选择,例如链接的文章是否反映了偏见。报道的新闻事实要有背景、语境,美国学者是这样给媒体的公信方面定罪。就公信度方面的问题美国学者分:死刑、编造言语、编造信息来源、行贿、内部交易。第二种是重刑。协作人名、地名。第三,一般性犯罪。片面报道、玩世不恭,负面报道。第四,一般性过失。今天媒体的使命不在是知情和教育,而是起诉和判决,媒体正在演变成媒体的所有者和投资者的私人侦探。网络媒体有关性丑闻的朝作,名人新闻、煽情新闻的时候,请编辑记者在发布之前思考:这条新闻如何伤害被报道的人,读者对这样新闻的人如何反应,这条新闻有多大的新闻价值,公众需要这类新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