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舆论普遍相信,正是由于郭京毅掌握着负责有关外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权力,才使得他有“铺路”、“帮助”的能力。而那些期望通过立法使其行为合法化或从中渔利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就难免会找上门来对其进行拉拢与腐蚀。
“立法是分配一类人而非特定人的利益,而在以往,似乎社会上很少利益集团能组织起来争取阶层利益,因此,立法领域好像很少见到腐败现象。但是,今天,立法游说已经是一个半公开的行为了。”著名评论员杨涛曾撰文指出,目前某些利益集团已经开始组织起来,为争取自身利益而对立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游说”。腐败开始向立法领域渗透。
“由于涉及经济安全命题,外资并购十分敏感。”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更何况2006年出台的‘十号文’本身就比较模糊,虽然对并购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但同时也赋予相关部门更大的审批权,这就留下了寻租空间。”
“比如,商务部对某类交易情形的具体安排究竟是什么态度,是否被定性为涉及经济安全,实际上都需要条法司最后定夺。因此,在很多情况下,郭京毅就成了解释法律的权威。”
“近十几年来,中国的立法成效显著,但需要进一步保证人民的参与,保证立法的中立态度,也就是说,凡是能够不交给部委起草的法律,都应该交给人大,或者一个与本部门的利益没有关系的部门机构去起草。否则立法不容易摆脱部门利益的干扰,甚至还有部门利益之争。”就在郭京毅案被曝光后不久,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公开如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