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打老虎”与“拍苍蝇”到底是否落到了实处、落到实处多少,这个姑且不表,单就这个句式及其所指代的含义来说——“打老虎”与“拍苍蝇”并列在一起,其实在逻辑上就很成问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都知道。既然如此,反腐败就不应该有选择性。但凡腐败,都应该清除,不应该分什么“老虎”、“苍蝇”。腐败中的“老虎”,都是从“苍蝇”而来,一点一点做大的。“苍蝇”时不打,到成“老虎”时再讨论是否该打,还要信誓旦旦,这本身即至少说明,“苍蝇”打得不干净、不彻底;“苍蝇”很多,多到不可计数;“苍蝇”群中,自然脱颖而出了“老虎”。
把“老虎”、“苍蝇”并列、排放,一手“打老虎”,一手“拍苍蝇”,手忙脚乱,胡子眉毛一把抓,显然也不符合常理。无疑,在反腐败上,论危害性,论祸国殃民,论所谓亡党亡国,“苍蝇”和“老虎”是没法比的。是故,若“老虎”和“苍蝇”同时存在,就应该抓大放小,先打“老虎”,直至把“老虎”打完了、打干净了,再回头收拾“苍蝇”不迟。并列在一起,等量齐观,所谓都“打”,很容易成为纵容“老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