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法官,我不知道法官在对案件做出评判、裁决的时候,是怎么样的一种逻辑考量,但综合案件形成的因果关系应当在考虑的范围吧?遗憾的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似乎并不这么想,所以讨债者“用生殖器问候母亲、放黄色录像、把烟灰弹到母亲胸口”这样的情景并没有写到判决书的总结性陈述中去。法官应该知道,正是因为具备了这样一系列侮辱性情节,才最终诱发了被告动刀杀人的后果。因此单从判决书来看,主审法官袒护讨债者的主观故意已经十分明显。
在大量的评论中我看到,很多人至今还纠结在于欢动刀的时候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节点以及高利贷不该主张权利的细节上。我以为,这种纠结显然在浪费时间:一、雇佣黑社会成员强行讨债(多次)本身涉嫌违法;二、警察到场仅敷衍了一句话随即离开,涉嫌严重渎职;三、案发前一天,债主武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110和市长的不作为,间接地导致了血法的发生。四、讨债者各种下流的侮辱动作就更不必说了。——这么多的杀人诱因,法官看不到吗?还是一时疏忽?我认为都不是,唯一的解释就是,法官、警察、乃至市长都在刻意保护着债主。所以,我认为,真正该被追责的是手里握着公权却任性玩弄权力的这些人。面对早已寄生在当地的这些黑恶势力,弱者除了失望恐怕就剩绝望了。
因此,“你不给我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的血腥暴力必然成为唯一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