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罪名成立,马教授就是第一个因“聚众淫乱罪”而获刑的人。
马尧海的辩护律师认为:换妻属于性游戏,出于男女双方的自主意愿。即使进行了两年有余,可从来没有对社会秩序有着不良影响。既然如此,根本称不上是“聚众淫乱罪”。李银河高调阐述:聚众淫乱罪是一个过时的法律,错误的法律。它的取消既不会伤害社会风俗,也不会败坏社会风气。
中国是个法制社会,遵循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无论这个聚众淫乱罪是否过时,这起南京换妻案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判决。南京换妻案的涉案人员(包括8女14男),他们被控在私人住宅或宾馆房间内“进行淫乱活动”。
从法律角度来解析整个换妻案:客体要件上,它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客观要件上,它是多人参与的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主体要件上,这些人是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南京换妻案到底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至少在主观要件上,是没有成立的。现在这22人一定懊恼不已: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啊!以为只不过是集体风流快活,还能促进夫妻之间的情感。以为你情我愿的、起床就可以走人,哪晓得还会触犯到法律头上呢?预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南京换妻案,是聚众淫乱还是集体风流呢?欢迎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