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按照郑州市公安局的部署,该市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公安分局分别召开了声势浩大的“
违法犯罪定点揭露”
大会,一批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据称取得了“市民觉得很‘
解恨’
”的良好效果(《郑州晚报》9
月10
日)。
这是一则让人倍感别扭的消息,尤其是旨在落实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精神的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已实践多年的今天,有关部门仍然热衷于复制早年对犯罪嫌疑人公开逮捕甚至公开揭批的做法,其中的种种细节让人错愕。
老话作“名不正言不顺”,这次公开批捕行动被名为“定点揭露”大会?什么叫“揭露”?谁来揭露?怎么揭露?它是一种具法律效力的行为吗?对于这些即将进入国家公诉程序的案件,对于这些尚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服务于公诉一方的侦查主体,进行这样大规模的“揭露”行为,究竟是在履行正常的法定职权,还是在不当地制造案件预判上的社会舆论基础?究竟是在进行正当的法律教育,还是在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精神?
而所谓“目的就是要震慑犯罪”的动机说辞似乎也是个可以证伪的理由。“200
名民警集合完毕,口号震天”,“外围分布有30
名武警,盾牌、枪械等各种警用装备齐全”之类的盛大的场面,再加上齐刷刷戴着“黑帽子”的嫌疑犯一字排开的架势,想必是足够夺人眼球的。但是,这种难得一见、严阵以待的场面是否有着震慑犯罪的正比效应,却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