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简称中共中央政治局或中央政治局,从1927年5月的中国共产党五届一中全会开始设立,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成员称中央政治局委员。党章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党代会闭会后其职权由党代会转移到中央委员会,再转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转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党代会职权实现了三次转移,因前三者均无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能。
1943年4月20日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规定:在两次中央全会之间,中央政治局担负领导整个党的工作的责任,有权决定一切重大问题。中央政治局是中国共产党全国最高领导机构,党政军各机构则是它的办事机构和执行部门。
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成员称“中央政治局委员”,或“政治局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治局委员一般都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等国家机构、中共中央各部门或各省市的党政机关担任主要职务,按惯例可以被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政治局全体会议提名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省部级正职也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中央政治局常委属于一级领导职务,而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属于二至三级干部。自1982年中共十二大废除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职务开始,政治局委员的排名“按姓氏笔画为序(简体)”,不同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书记处按担任者党内地位的排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