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治安扫黄的体系很落后,缺监管,也舍不得给人管。
上述回应透露出一个信息:不同的交款方式,造成了不同业务的警察采用不同的处罚、处置方式。
不同的处罚方式,导致了不同的犯错成本和后果,导致了涉案当事人不同的心理反应。悲剧、惨剧,就在这样的执法过程中发生了。
交通罚款,当事人可以得到规范的交款票据,可以入账报销。那些把钱交给了扫黄警察的当事人,有交款后向警察要求正规发票的吗?
当事人交了不菲的罚款,却没有得到正规的发票,那么这笔钱就没有得到合理的监管。
这种不那么阳光或合理的收钱方式,又反过来强化了了治安警察的现场处置方式。
因此,如果希望避免“雷洋们”或者“程树良们”的悲剧发生,在警察的处置环节上不妨进行一点类似交通警开罚单式的改革。
这样的改革,更透明、更文明,且不影响总体收入,对警民双方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