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按照郭知熠的猜想,《刑法》应该是有这一条的。否则,我们为什么在大街上看不到有人裸体?!这个不能仅仅以社会习俗来加以解释之。)
也许有人说,做裸体模特是人体艺术的需要。如果真是如此,那么,这个裸体就必须限制在摄影室内,或者任何非公开的场所。但公然地在校园内展示裸体写真集就超出了这个范围。不过,苏紫紫在人大校园内办个人展览是得到了校方的许可的,如果有责任,责任也应该在校方。
(如果裸体写真集的公开传播不是犯罪,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上传他或她的裸体写真集而不担心法律的处罚。请参考郭知熠的《论裸体的相对权利》,在那里郭知熠先生完完全全地为你设计了你的裸体权利, 并且在你万一碰到麻烦时,郭知熠先生为你写了完美的辩护词。)
但苏紫紫裸体接受记者采访显然是另一个犯罪了。这个裸体采访不知道是哪一方要求的,我猜想,不会是记者要求的。记者并非裸体艺术的专业人士,在一个记者面前裸体自然是违法的,而不管你本身是什么身份。苏紫紫是裸模的身份并不能使得她有在一般人面前裸体的权利。
尽管按照我们的推理,苏紫紫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她却可以轻易逃过法律的制裁,这个现象是非常令人吃惊的。苏紫紫利用了法律与艺术的某种内在不和谐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郭知熠认为,这个不和谐充分证明了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存在着漏洞。设想有人在网上传播自己的裸体写真集,而法律要加以追究。如果这个人用郭知熠在《论裸体的相对权利》的论述来加以辩驳,那么,这个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我们很难想象最后的结局会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