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的立法思想史上,有两种思路:一曰道德论,一曰效果论。道德论的理论是,只要按传统观念看是错误的、不道德的,就要禁止这一活动。效果论者则主张,如果某种惩罚不能足以取消和禁止某种行为,就要正视它的存在,即使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和不道德的。前者强调惩罚当事人,后者注重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所受的伤害,无论她们的道德状况如何。
搁置“扫黄防艾孰软孰硬”的争论不谈,从人道主义的底线出发,让实际无法回避的“小姐群体”尽可能远离艾滋病,这恐怕是不同人群的共识。什么措施能彰显防艾的最佳效果,它就应作为首选,事关人类健康,事关子孙万代的绵延不绝,无论如何,当视为重中之重。
如果形成此共识,以后遇上此类难题,就不妨像搁置“姓社姓资”争论一样:国情第一,效果第一,只要不是本着“挺黄”的初衷,不是潜伏着“泛黄”的危害,不妨大胆前行,扩大战果。我是决不相信“因为小姐培训而黄害加剧”之判断的,供需关系的无形之手才是决定“小姐”多寡的真正因素。也许今天讨论“是否公开设立红灯区以使防艾防性病得以保证”尚为时过早,但这样的命题早晚将放到桌面上来。聪明的办法是,在拿到桌面上来解决之前,先形成一系列的铺垫,这种铺垫如同一道斜坡,引领我们最终平滑地走到解决问题的平台上来。
我想,我们从事性科学研究的同仁,当不负使命,在每一层铺垫上尽绵薄之力。眼下,我们所能做的,可能是在“两论”之间,优先选择“效果论”。
作者为《家家乐》(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主办)杂志常务副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