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几乎绝望,她不得不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微弱的希望。也许因为她认识周春梅法官,她以为借助她的同情和帮助,能够看到希望。结果她的最后的希望破灭!
谴责是一种推脱责任的本能,她迁怒于她的同乡、同学、她的最后的依托和希望。
有个网友写了一篇文章《谁杀死了周红梅法官》认为是向慧的嫉妒心,杀死了她。有一定道理。
但问题是“法律是公正善良的艺术”。向慧为什么没有在诉讼中感觉到法律的公正,没有在绝望处寻找出一点活下去的微光!
现在来反思一下司法现状:员额制改革后,现在的法官是原来法官数量的三分之一,并且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专职委员又占了一部分名额,在某些基层法院,二十几名法官一年之内要办理一万多件案件,一个法官一年办理至少二百多件,多则办理五六百件案件,一年一共365天,除去节假日,还剩多少天?他们需要一天办理几个案件。
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先有事实审,要看清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看被告的答辩,然后总结审理要点,然后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再质证。事实审完之后,才是法律审,原告提出自己的法律依据和适用理由,被告提出反驳意见。最后双方陈述。能调解的调解,不能调解的就要写判决书。
法官要审核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就是证据的证明效力,才能确定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什么,就是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