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认为,按照1991年《中苏国界东段协定》和2004年《中俄国界东段补充协定》划界,俄方让步太多,“有损俄罗斯国家利益”。
从历史上看,必须明确的是,19世纪中俄签订的一系列领土边界条约,确实是不平等的,是沙俄强加于清朝政府的。但是,按照国际法公约,那是中俄两个主权国家的政府行为。 以1860年《北京条约》为例,当时国力强盛的沙俄抓紧中国国难临头之机,以“调停有功”为借口,以“兵端不难屡兴”相威胁,强迫清廷就范。但是从国际条约公法看,所订条约都经过了双方“谈判”、“最高权力机构批准”、“换文”、“履行条约管理职能”等程序。 清朝被推翻后,中华民国历届政府对19世纪中俄条约没有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制订的《共同纲领》则宣布:“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这里没有提及两国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当时,中苏处于友好时期,不可能提及。
再说斯大林也决不会允许中国提及的。只是到了1960年代中苏关系破裂、两国开始边界谈判时,才不得不正视、尊重历史事实问题。是中苏边界的不合理,才导致冲突的,因此历史问题无法回避。1989年5月16日,邓小平再次明确宣布:“后来中苏进行边界谈判,我们总是要求苏联承认沙俄同清王朝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承认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害中国的历史事实。尽管如此,鉴于清代被沙俄侵占的150多万平方公里是通过条约规定的,同时考虑到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我们仍然愿意以这些条约为基础,合理解决边界问题。” 1986年7月28日戈尔巴乔夫在海参崴讲话中,一改苏联当局以往立场,承认两国存在边界问题,表态愿意按照国际公法,合理解决边界问题,建设一条和平边界。同年9月2日,我国领导人邓小平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此后,中苏(俄)边界谈判才走上正轨,组建了中俄联合勘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