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3SB大战中的知识产权法。这里涉及到一些搜索引擎的人工编排,数据库的设计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我以前曾经关注过当时有一些作家告百度的案件,包括像韩寒和慕容雪村,他们向百度发了讨伐令,他们的作品出现在百度文库里,但他们的作品本身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百度就解释他是一个搜索引擎。我认为百度文库不是搜索引擎,而是通过用户上传资料,是一个内容的平台。在百度文库里有很多的用户上传的作品很明显的应该是一个侵权的作品,用户通过这个换取积分。因此,它是不适用搜索引擎的免责原则——“避风港原则”的。国际上著作权保护保护里还有“红旗”原则,对于明显的侵权的作品,用户上传了这个平台的审理者是有义务去审核并且删除的,如果你不删除可能会导致你跟用户之间存在连带责任,这跟搜索引擎里的侵权,一般的网上侵权,先通知再删除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后来那个案件和解了,若判决起来,百度文库的输面很大。互联网虽然分享是主要的精神,但是也要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四,适用于互联网用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搜索引擎来讲,或者用户来讲,实际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用户在使用的时候企业应该考虑用户的体验,包括搜索结果,虽然很多的服务是免费的,但免费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如果里面存在一些欺骗,你去搜索一个关键词,出来的东西很多时候是因为网站的人为推荐,因为经济利益的考虑、推广的考虑,排名、竞争,把一些没有任何信誉的企业推到搜索的前面,导致误导一些消费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我认为在这方面如果说你这个平台在搜索的过程中有改编,误导了你的用户,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有时候用户找不到诈骗企业,损失得不到救济,我个人认为这个平台并不是说完全没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