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各县坚决完成任务。并推广了反瞒产斗争的错误经验,这就严重的破坏了党
和政府的征购政策,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到严重损失。
被告路宪文,当灾情严重,群众生活困难,面临饥饿,不得不外出谋生和宰杀
牛羊渡荒的时候,路宪文对这种情况,不但不采取有效措施领导群众生产救灾
,反而对外出谋生的人一律称之为“流窜犯”说:“外流没好人,好人不外流”
,把外流的农民说成是“地、富、反、坏份子破坏”,并布置公安机关消灭外
流,打击流窜,设置岗卡,强制收容;对杀牛渡荒的群众,一律称之为破坏生
产的“杀牛犯”通知各地可以先斗后捕,形成了违法乱纪、乱捕乱押,严重地
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
被告路宪文,为了隐瞒罪恶,打击陷害向党反映真实情况的人。有些人对路宪
文的严重错误表示不满,向上级写信反映真实情况,被告路宪文知道以后,不
不认真检查改正错误,反而利用职权,打击陷害好人。如光山县李玉伦、信阳
县胡修玉、信阳专署建筑工程局邢贵良等同志,先后署名向中央、省委和地委
映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路宪文知道后,反而指示有关部门给以非法斗争,
结果将李玉伦查出扣押20余天,胡修玉划为右倾机会主义份子,斗争后给予留
察看处分,邢贵良斗争后开除党籍。
本院认为:被告路宪文的上述罪行,不仅严重地违犯了党纪国法,所造成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