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乡时,见到路上浮肿病人也进行了一些抢救治疗工作。最近期间,在同志们
的帮助下,表示愿意检讨,低头认罪,还有回头之意。经地委常委于1962年7月
6日研究决定,给予路宪文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建议政府判处适当徒刑,以平
民愤。
中共信阳地委
1962
年7月10日
附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3)
豫法刑一字第15号
公诉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焜
被告人:路宪文,男,现年43岁,富农出身,学生成份,汉族,山西省
陵川县人。1937年参加工作,同年12月参加中国共产党(已开除党籍)。
在任中共信阳地委第一书记期间,于1959年冬至1960年春,因犯渎职罪
1960年11月16日依法逮捕。无前科。
被告渎职一案,已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在业经审理终结。查明:
被告路宪文,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管群众死活,明知1959年信阳地区灾情严重,
在粮食征购期间,有些县、社反映任务大完不成,被告置之不理,反而又过高
的加派了任务,大大超过了农民的负担能力,当时不少县委将这种情况向路宪
文作过汇报,被告到各地检查工作时,也亲自看到这些现象,对这种情况不仅
不采取措施,反而武断的说是“富裕农民抵抗征购”和“敌人破坏征购”,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