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跺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
7. 湖北佘祥林案
【案情】1994年佘妻失踪,同年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直至2005年被无罪释放
【刑讯逼供细节】财新网报道称,佘祥林说,“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
“刚开始是审讯时打,再后来是挨打挨得多了,也就不知在哪儿打的了。我刚到监狱里的时候,浑身都是伤,治了老长时间还不能正常行走。现在我一身都是病,视力也不行了,腰、腿、胳膊都是伤。
刑讯逼供在司法机关看来是侦破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有效手段,例如在江苏梁继平案发后,就有多名反贪机关人员私下称:贿赂案件不使用刑讯手段很难掌握口供,而梁继平案只不过是“打得失手”了而已。
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