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扫黑办、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包括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淮南市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局副局长汪琳涉嫌受贿、帮助
犯罪分子逃避
处罚
一案。
据了解,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在查办非法采砂涉黑案件时,淮南市纪委监委从中发现汪琳涉嫌帮助
犯罪分子逃避
处罚
线索,于2018年6月12日,对汪琳采取留置措施。经28天留置调查,汪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6日,汪琳因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盯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挥出重拳,坚决惩治。梳理公开曝光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件可以发现,被通报对象除犯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不少还涉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那么,何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哪些人会构成犯罪主体?为何要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