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镇政府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负有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依法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宋某向镇政府申请公开293份政府信息,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镇政府认定宋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申请理由不合理,故依法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镇政府作出不予处理告知书超期的问题,区政府在行政复议时,已指出镇政府的不予处理告知书属程序违法,复议决定确认该不予处理告知书违法。
法院根据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宋某申请信息的数量、频次是否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并综合全面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滥用诉权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等,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该行政判决书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行政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