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镇政府作出不予处理告知书。宋某不服,于同年9月7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宋某的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履行立案、调查等程序后,以程序违法为由,复议决定确认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告知处理书违法。宋某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山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确认镇政府不予处理告知书违法,并判令镇政府依法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的293份信息。
庭审中,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宋某申请293份政府信息的来源。宋某称主要原因是本村土地被征占,集体财产去向不明,故多次申请涉村办企业、道路的政府信息。293份政府信息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曾经的行政诉讼、政府网站及村民代表的口述。镇政府提出部分信息已在村务公开栏中曾予公开,但宋某坚持要求应由镇政府公开该信息。
申请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在本案庭审时,因镇政府委托律师作为该单位代理人出庭应诉,宋某以律师出庭对其不公为由,申请律师回避。经审判长依法释明后,宋某坚称若镇政府的律师参加开庭,就当庭口头申请审判长回避或延期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据此,审判长再次依法释明,宋某要求镇政府律师回避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其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理由,依法不符合回避的法定情形,当庭予以驳回;其延期开庭的要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宋某的回避申请,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庭后,针对合议庭的上述处理,宋某未提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