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次性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293份政府信息,是否构成滥用政府信息获取权?行政机关书面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审查后,作出不予处理告知书,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判决,恪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新条例)所强调的基本原则,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切实保护,也绝不纵容权利滥用。2020年12月21日,房山区法院院长娄宇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强化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公开原则。
一次性申请293份政府信息公开
原告宋某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19年7月9日,宋某向镇政府申请公开“现任书记在2015至2019年任职经济责任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该村在建新大队部迁址工程的村民代表大会的村民授权委托书明细”“该村经济合作社2019年村委会入股某公司的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明细”等共计293份政府信息。同年7月25日,镇政府以宋某申请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为由,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宋某提交说明,称因该村土地没有了,该村多年经济收入村民不知道,所以申请公开该村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