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几名被告的供述也不尽相同。大魏在2月21日接受警方首次讯问时称,“王某用脚踹了那个女孩两脚,李某某抽了那个女孩的嘴巴”。张某某首次接受警方讯问时称,“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还骂她”,在他们与她先后发生关系后,“李某某说让那女子穿上衣服和我们一起走,女子不同意,李某某就用手抽了她几个大嘴巴子,那女子站起来就要撞墙要自杀,但被王某拦住又将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来又抽了那女子3个嘴巴子”。而警方在首次讯问王某时,问及他和杨某某发生关系时对杨有没有打骂行为时,王某则称,“我没有,别人有没有我不知道”。
对杨某某最有利的一个证据是由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2月20日送检的一份《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其上显示,杨某某系轻微伤,“被他人致伤”。出具这份意见书的法医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他见过杨某某本人,根据杨的面部伤情状态及东升派出所交由其部门的病历(即北大三医院2月18日诊断证明书等就医记载)做出该鉴定。这位法医指出,他看到杨时的面部伤情特征“符合2013年2月17日至2月20日这三天的伤情变化”,他认为损伤原因是“倾向于打击形成”,“诈伤一般不会往眼睛这种敏感部位打”。
一些费解之处还包括,精斑的来源及其被检测出来位置。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陈枢提及,此案有关精斑DNA检测达29样之多,但是只发现有小魏的精斑DNA及小魏与王某的DNA混合体,而且是在杨某某的内裤裆部外层检测到的,而被告的供述提及杨某某在案发时是脱了衣服的。陈枢质疑,“这些精斑是怎么在内裤外侧的?被告人跟受害人也都没有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