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称,一般情况下,窒息超过4到6分钟就会因脑缺氧造成不可逆的脑损伤,这名患儿因窒息时间较长,脑损伤很严重,今后的康复情况也不乐观。对于家属提出“安乐死”要求,医生肯定予以拒绝,因为这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这是一句闻者动容的悲怆话语,也是一个当下得不到我国法律允许的要求。
梳理更多公开报道可以发现,类似“安乐死”相关事件远非孤例。
安乐死立法处境尴尬 一旦实行就如打开“瓶中妖怪”
那么,为什么在我国,为安乐死立法就那么难呢?事实上,安乐死在诞生之初就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伦理等范畴引发了数之不清的争论。比如,当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决定自身是否要生存时,这项权利就很可能被别人滥用。
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而在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发展。
而最近一些实行安乐死的国家的调查则表明,即便患者自身头脑清醒,在决定“自己是否去死”这件事上也可能会产生偏差。
荷兰在6年内安乐死死亡人数猛增
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而在英国等一些国家,安乐死仍没有“合法化”。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