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实施安乐死有两种不同态度。不主张实施安乐死的一方认为,生命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选择的自由权,是对个体生命权的侵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张实施安乐死一方认为,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让病人无痛苦,"幸福”地死亡,以减轻其痛苦,实行积极的安乐死应当不构成犯罪。我想,不能立法的原因:一是受大部分国家不立法的影响,二是一旦合法化,会滥用这一法律,一些並不是垂危的病人,或者是厌世的人群会利用安乐死让轻生的念头合法化,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产生的后果不堪设想。三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人到了生命的尽头,病痛的折磨是常人无法想象的,选择无痛苦幸福地死亡是最理想的。既然生命属于自已,命运就靠自己,选择生命的来去自己是可以安排的,是有选择权的,只要是自愿,与故意杀人罪挨不着边。
躺在病床上,浑身插满了管子,拔下来呼吸就没有了,疼的24小时睡不着觉,把家人折磨的痛苦不堪,最后的结局就是钱全部给了医院,自已倾家荡产。
如果立法,我会选择安乐死,而且毫不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