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考试作弊的危害,古今中外都有比较一致的认识。中国古代历来将考试作弊视为危及皇权专政的重大罪行,历代封建王朝对科举考试中作弊考生的处罚也都近乎绝情,每年都有因乡试、州考作弊而被流放和投牢的考生,倘在殿试时作弊,因涉嫌“欺君大罪”,很有可能掉脑袋和株连九族。2004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这些考生受到阴谋欺诈的指控;印度《反舞弊法》规定,考试作弊,将被罚款500卢比或6个月监禁。
反观我国当今高考,尽管考前一些学校都会对考生进行诚信教育、签订诚信承诺书,使用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指纹识别仪等高科技手段,然而,替考者却玩起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把戏,使得“史上最严高考”屡受挑战。究其原因,还是我国刑法有关考试舞弊罪依然空白。比如对替考考生,惩处的依据仅限于类似《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因为刑法中并没有对应的罪名可供适用,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尴尬,对那些组织替考者,检察机关也只能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由此可见,当教育部再次疾言厉色地向社会就今年江西“替考事件”表明“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时,显得是多么的苍白无力和滑稽可笑。试想,教育主管部门具有组织和管理高考的责任,发生舞弊事件,本身就应该作为调查对象,可是现在由教育部门自己组织调查而非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不是很荒唐吗?因此,在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两张皮”的现实语境下,你将“史上最严高考”喊得震天价响只能“徒增笑耳”,故而当务之急,还是尽快出台考试法,使之有法可依。否则,年复一年的所谓“史上最严高考”这出戏非砸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