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坏的企业文化是慢性毒药,尽管可能一时赢得利益,但迟早会导致企业走向衰落。坏的企业文化的共同特点是拒绝美德,崇尚丛林法则,狼文化就是其典型代表。狼文化的贪婪和不择手段的丛林法则(目的是消灭对手)与人类的公平竞争(目的是发展自己)是格格不入的,它不仅受到劳动法和反垄断法的限制,也受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抵制,最终必然被唾弃。正如明基电通董事长李焜耀所言,“在整个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狼只会是一个辅助过渡的角色,而不是一个可存留下来的物种。斯巴达也是一样,这种以单一目标、压抑人性、军事管理的组织,在历史的洪流中,最终还是要回归文明的体制,才能够继续留存”。事实也证明,不择手段的追逐利益是自取灭亡。例如,安然、世通、泰科国际、马什·麦克伦南等企业内部都存在一种利益最大化的文化。受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影响,这些公司的员工不择手段地追逐利益,严重违法问题不断发生,最终东窗事发而导致企业衰落。
由此可见,企业文化应该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以人文精神为核心、以增强实力为目标(竞争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对外,应该正确对待竞争,善待竞争对手,与之开展公平竞争;应该关怀消费者,也关心其他利益相关者。对内,应该关怀职工,构建和谐地劳动关系,与职工共同发展。
与企业文化突出人文关怀不同的是,规章制度突出工具理性。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与法律具有相同的假设前提,即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通过惩恶扬善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因此,规章制度关注秩序和效率,强调科学管理、严格管理。同时,规章制度与法律也存在不同,即法律属于共同规则,首先限制公共权力;而规章制度是管理员工的,而非限制管理权的。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为避免其滥用权力,法律限制就成为一项必要措施。除了法律直接限制外,规章制度还依法受到集体合同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