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最终保障。仅有法治是不够的,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制定什么法律、如何执行法律、为什么人服务,是由立法精神所决定的。民主制度保证法律的基本宗旨与原则是权力归民,法律为全体公民服务,而不是专为特权阶层服务。如果没有民主制度,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是倾向于保护统治者的利益,而不是全民的利益,虽有法治,但没有市场经济。民主制度须在国家最高法律中固定下来,这个最高法律便是宪法。对照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前言中开明宗义即规定中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是民主国家,而是一个规定了特权阶层(所谓无产阶级)的专政国家。 第六条加上第七条,便是所谓“宪政”的内容。也就是说,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显然不是。直到现在,中央高层还视宪政为洪水猛兽,视之为邪路避之不及。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市场经济的七大必要条件,中国一条也无法得到基本的满足。因此,中国根本就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西方国家基本上不认同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完全正确的和客观的。 但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国加入WTO 15年后,即2016年将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包括俄罗斯、巴西、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在内的81个国家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仍未予以承认。那么,到2016以后,在WTO组织中,中国将是一个实质上不是市场经济的市场经济国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