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图片给我们传递出大量的信息,其中还有一项就是要在现场对有功者进行表彰,不然那些花束捧来何用。还有就是现场的记者很忙碌,不停的把镜头对准嫌犯进行拍照,此举显然是警方允许的,因为没有任何人出来干涉,
我们也不难判断现场会不时响起掌声。
我们姑且认为此举既能展示警方战绩,又能起到震慑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可谓是一举两得。奇怪的是网上对这样的通报会质疑声并不强烈,这是因为嫌疑人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的缘故。因此对警方的叫好声毫无悬念的压倒了质疑声,此时敏感的媒体人不发声做起了鸵鸟,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这种“示众式执法”尽管赢取了围观者的掌声,却是在公然侵犯被执法者的肖像权、隐私权与人格尊严。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示众,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但这个仅仅关乎法律么?示众作为惩罚,已经是可以上溯数千年的事了。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惩罚方式在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式微。不过,式微不等于消亡,今日的中国大示众事件仍是时有发生,示众或是看示众的惯性仍然固守着民众大脑的一方。
所有这些事件的背后,有着执法部门固习的延续,也有着看客猎奇的兴奋和凑热闹的市井心态。其实这样的示众事件,羞辱的不仅仅是被示众者,也在羞辱着一个自称文明的时代。
随着人权意识的勃兴,国人开始接触,也慢慢学着接受“人权”、“人格”、“名誉”等等概念。“人权”写入了宪法,位居人权核心位置的便是人格权。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在中国司法的现代化进程中,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比如抓捕时给嫌犯戴上一个使人不可辨识的头套,比如监狱不再强求在押犯剃光头等。自然,以刻意羞辱当事人为目的示众,也被立法和司法所禁止。